軍事審判法 第17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軍事法院 › 第一節 軍事法院之組織 第17條 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