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12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2條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四、其他收入。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