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7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7條 受裁判者所受之數裁判,均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所列各款者,應分別依第二條至第五條之規定,予以補償。數裁判中,有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為六十個基數;無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