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6條 法規: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二、毀傷身體。三、拒絕接受召集令。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