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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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