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5條 法規: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