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8-1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8-1條 中科院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中科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報監督機關。二、依委託方規定使用及保管。三、使用期限屆滿時,應返還予委託方;未定期限者,應於使用目的完畢時返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