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中科院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借…
- 第36條中科院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監督機關轉送財政部。
- 第37條監督機關對於中科院管理公有財產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結果,納入中科院績效評鑑辦法之評鑑項目辦理。
- 第38條董事長、院長及各研究所、中心等一級單位主官(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應準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財產交接,並按財產管…
- 第38-1條中科院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中科院…
- 第39條中科院公有財產使用、保管及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有財產相關法令規定時,應查究其責任,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依法辦理。
- 第4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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