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6條 法規: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6條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