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9條 法規: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9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