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5條 法規: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5條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