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6條 亡故官兵及其配偶安葬(厝)之資料,應登錄國軍葬厝管理資訊系統管制,原始申請資料並應建檔存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