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三章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第17條 基於公益之考量,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得經本部核准,無償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前項無償授權期間,每次不得逾五年。期間屆滿時,仍有公益之必要者,得再依本條規定辦理無償授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