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機關(構)或企業交互授權之: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二、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技術,有助於提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或增進國家利益。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管理,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