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國防武器裝備需求,除條約、協定或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應結合民間力量,由國內自行研發、產製、維修獲得為優先。國內無法供應,…
- 第3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國防部。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國防部各直屬機關。
- 第4條本辦法所稱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以下簡稱科技工業機構),指國防部所屬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護修復事務…
- 第6條本辦法所稱合作,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就各自擁有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資源加以整合,共擔風險、共享整合效益之行為。
- 第7條本辦法所稱委託,指委託人將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規範或其他要求提供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編列之經費或自己之費用,依委託人提…
- 第8條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時,應遵守下列原則:一、與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二、結合民間之特殊資源,以達預期之整合效…
- 第9條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一、訂定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之政策、制度及中長程目標。二、核定主…
- 第10條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向主管機關提出中長程目標之建議。二、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陳報。三、工作計畫之核定。四、合作…
- 第11條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一、提出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建議。二、工作計畫之檢討及陳報。三、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與法人團…
- 第12條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主管機關協調經濟部、國家…
- 第13條科技工業機構為從事本辦法所定之合作或相互委託研發,得成立研究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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