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行政院設推動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研擬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相互委託發展有關方案。二、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三、綜理國防科技工業評鑑及驗證事務。四、軍品外購之工業合作相關事項。五、協調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學術合作事項。六、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協調及配合事項。前項之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由行政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