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科技工業機構依本辦法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所生之智慧財產權,應於契約中明訂其歸屬。前項智慧財產權如歸屬法人團體,應於契約中明訂科技工業機構應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但讓與主管機關所屬之科技工業機構,且該機構未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