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9條 法規: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9條 國防部得考量國防任務及建軍備戰需求,邀集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其他機關(構)、產業公會代表及有關軍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依第六條至前條之基準,審議及認定列管軍品清單。國防部得因國防、軍事需求及產業發展現況,適時檢討修訂前項列管軍品清單。第一項列管軍品清單,國防部應公告之。但涉及機敏性質者,得不予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