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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三等列管軍品,應符合下列基準:一、廠商對於第四條所定作戰物資,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
二、廠商研發、產製、維修之作戰物資,其技術備便水準已完成工程發展階段。
三、其他經國防部認定廠商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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