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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指全系統、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且可供軍事用途之軟體、硬體,其範圍如下:一、戰備支援之雷達、通信、電子系統及其裝備。
二、軍事管理資訊系統。
三、其他經國防部認定符合作戰需求之軟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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