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4條 法規: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定作戰物資,指全系統、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符合軍用規格及作戰需求之物資,其範圍如下:一、單兵裝備。二、傘具裝備。三、模擬裝備。四、光學裝備。五、化生放核防護裝備。六、其他經國防部認定之物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