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9條 法規: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9條 申請廠商認有延長之必要,應於安全維護期滿二十日前,以書面敘明延長理由,並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事證,向國防部申請之。前項申請延長之審查程序,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但國防部認事實明確,無須召開審查會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