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6條 法規: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6條 從事動員準備事務連續五年以上,表現傑出者,得選拔為動員準備事務之績優人員。前項績優人員之選拔,由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執行機關遴薦,經國防部邀集動員準備方案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評審後,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定,並公開表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