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本法第五條所定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二、前款所定機關(構)、部隊、學校之主辦或配合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人員。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之民間機構、團體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