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一、協助國軍後備動員準備工作,有具體成效。二、協助動員準備事務宣傳、慰勞、提供所需場地、物資籌備及相關事務工作推動,有具體成效。三、協助動員演習或支援災害防救,有具體成效。四、其他協助辦理動員準備相關事務,有具體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