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第3條 法規: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3條 動員實施階段,各作戰區指揮部、防衛指揮部應協調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機關(構)、憲兵及警察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受聯合運輸指揮部之督導,負責轄區內相關交通運輸管制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