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聯合運輸指揮處應在轄區內派遣、配置公路調節站、交通管制站及交通巡邏,並依狀況,於各機場、港口完成管制作業,採取下列措施:一、在管制路線,得採取局部變更、優先順序、緊急改道及臨時交通封鎖等措施,並立即報告聯合運輸指揮部。二、轄區內之交通標誌,必須變更或添置者,得報由作戰區指揮部或防衛指揮部洽請該地區交通主管機關辦理。其臨時標誌,由各級憲兵單位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