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7條 法規: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7條 輔導幹部,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服勤及訓練,得支領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輔導中心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