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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職務經歷管制(以下簡稱經管)如下: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督導員或秘書二年以上資歷。
二、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或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三、督導區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資歷。
四、輔導組組長:具輔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五、輔導組輔導員:後幹班結訓學員。
當輔導中心如無符合前項經管資歷人員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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