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相關法規 軍人撫卹條例母法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再受傷,經複檢屬實,得改列等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領受撫卹金期間身心障礙等級增劇者,應重新核卹,其已領撫卹金年數合併計算。二、領受撫卹金期間再受傷,其身心障礙等級與前相同或較前加重者,重新核發撫卹金。三、領受撫卹金期滿再受傷者,依新傷原因檢定身心障礙等級核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