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23條 前條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應受之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