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前條所稱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構)如下:一、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二、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劃或軍需生產計劃之大學院校、研究單位或公、民營機關(構)。前項國防工業有關機關(構)之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