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依第十二條規定撤銷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資格,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前項基礎教育時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退學通知書所載實受教育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