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辦理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選訓所需經費編列權責如下:一、服現役之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有關機關按其應辦事項編列。二、第十九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分別編列。三、第二十二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