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母法 第四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第40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二、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本條定義的名詞 資本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