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者,除已支領退伍金者外,其公職退休而未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時,得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出具之證明或結算單申請支領本條例所定退休俸,其退除給與內涵,如遇退除給與調整時,按調整後基準發給之。
不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者,除已支領退伍金者外,得於公職退休時,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出具之證明或結算單,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退休。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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