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9條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屬體位未定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按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規定,協調國軍醫院後,通知停役人員按指定時間,至指定之國軍醫院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初判體位,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複審後,判定其體位。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辦理前項複審,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