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二、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者。三、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