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縣市後備指揮部對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判定體位時,認有疑義者,得指定其他國軍醫院再複檢。前項人員對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者,應於接獲檢定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申請再複檢。前二項再複檢結果與原複檢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再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