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8條 停役人員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應予回役或免予回役後,列冊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