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7條 停役人員回役或免予回役之審查作業,按其停役原因區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每月列冊定期審查。二、因通緝、羈押、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即予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