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2條 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停役者(以下簡稱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時,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