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2條 停役人員經核定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臨時召集入營,補服其現役役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