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1條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至國軍醫院複檢及再複檢,所需醫事相關經費及住院檢查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實施複檢及再複檢之國軍醫院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