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7條 法規: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7條 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