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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志願士兵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服役期間之成績。
同一考績年度內,服役未滿一年,而連續服役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志願士兵因故未服役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志願士兵考績項目,分忠誠、品德、才能、績效、體格五項。
志願士兵考績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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