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應予退伍。
但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或因同時退伍之人數影響國防安全時,國防部得以命令核予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依前項規定繼續留營服役者,於原因消滅時,應予退伍。
志願士兵除役年齡,為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