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3-1條 法規: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3-1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人員服志願士兵,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役。前項志願士兵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受委託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國防部及所屬司令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