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5條 法規:兵役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母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三、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