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法依兵役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 第2條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第3條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年次順序徵集入營。
- 第4條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
- 第5條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
- 第6條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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